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準
活 性 碳 凈 水 器
Activated carbon drinking water purifier CJ 3023-93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活性碳為主要吸附劑,以去除有機物為目的的飲水凈水器(以下簡稱凈水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以自來水為進水的供家庭和集團飲用的活性碳凈水器。
2 引用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4804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搪瓷食具衛生管理辦法
GB 2633 日用搪瓷制品檢驗方法
GB 4803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
GB 7702 煤質顆粒活性碳一有效防護時間測定總方法
GB 601 標準溶液制備方法
GBn 84 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n 85 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n 86 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4 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
GB 4807 食用橡膠墊片(圈)衛生標準
GB 4805 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涂料衛生標準
GB 1289 結構鋼、不銹鋼電阻點,縫焊技術條件。
3 術語
1. 集團用 For drinking purpose or organizations
指供學校、廠礦、機關、賓館等團體使用。
2.產水率 Rate of out flow
每分鐘經凈水器產出的水量,以 L/min計。
3.額定總產水量 Rated total output capacity
凈水器中活性碳的吸附容量所能承受的產水量總和, L(家庭用)或m 3 (集團用)。
4.相對產水量 Relative rate of out flow
以活性碳體積倍數計算的凈水器每分鐘的產水量即空間流速以 min -1 計。
5.相對總產水量 Relative total output capacity
以活性碳體積的倍數計算的凈水器累計產水總量。
4 產品分類
1.產品品種
家庭用凈水器和集團用凈水器。
2.產品型號與標記
產品標記由產品名稱,品種代號,質量等級代號,產水率代號和額定總產水量代號組成。
××× ×× ×× × ×
額定總產水量
產水率
質量等級
家庭用或集團用
活性碳凈水器
1.家庭用凈水器的代號為 H,集團凈水器代號為G。
2.質量等級的代表為 A 或 B 。 A 表示一級品, B 表示二級品。
[例1] 家庭用活性碳凈水器,裝活性碳1L,一級品,產水率1.0L/min,額定總產水量2000L,產品型號及標記為:
活性碳凈水器具 HA 1.0 2000
[例2] 集團用活性碳凈水器,裝活性碳體積0.2m 3 ,二級品,出水率10L/min,額定總產水量200m 3 。產品型號及標記為:
活性碳凈水器 GB 10 200
5 技術要求
1 材料要求
1. 與水接觸的凈水器殼體和管道采用的搪瓷、塑料或不銹鋼材料應分別符合 GB4804、GB4803、GB9684、GBn84、GBn85、GBn86的規定。
2.用以截留懸浮物的纖維網布或多孔濾膜,濾片和濾柱應是食品級材料制成。或經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檢驗核準的材料。
3.凈水器所用橡膠墊片(圈)的衛生要求應符合國標 GB 4807 的規定。
4.凈水器內壁涂料應符合 GB 4805 的規定。
5.凈水器采用的顆粒活性碳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顆粒活性碳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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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要求
1. 凈水器活性碳過濾柱的有效高度與直徑之比采用 2~6為宜.
2.管道、管件要求應橫平、豎直、法蘭要求應上下平行。
3.過水容器應在規定試驗壓力下無滲漏、損壞。
4.搪瓷筒體應按 GB 2633 方法檢驗,其密著性能試驗不得呈塊狀;耐熱驟變試驗不得掉瓷;耐堿試驗不得失去原有光澤;耐酸試驗侵蝕≤ 0.2mg/mL 。
5.塑料筒體對稱部位壁厚比不應大于 3 : 2 ,嘴口要求應平整,廢邊應整修光滑,螺紋清晰,配合適宜。
6.不銹鋼筒體的焊接應符合 QJ 1289 的要求。
3.裝配要求
1. 與水接觸的所有零部件必須經清洗和消毒。
2.活性碳在放入容器前應先裝入尼龍篩絹網,并進行清洗消毒和干燥處理。
3.凈水器各零部件的裝配應保證無松動現象發生,并便于更換活性碳。
4.外觀要求
1.搪瓷筒體外表應符合 GB 4804的要求。
2.塑料筒體外表不應有砂眼或塑化不良,應光滑平整,不應夾帶雜質或表面凹凸等明顯有損外觀的缺陷。
3.不銹鋼筒體外表應光亮,不應有明顯影響外觀的缺陷。
4.筒體外表應有明顯的產品標志。
5.凈水器的消毒設備要求
1.凈水器是否帶消毒設備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供生飲用的凈水器必須帶消毒設備。
2.凈水器的消毒可采用紫外燈,次氯酸鈉發生器,臭氧發生器,超濾膜過濾器或其他合適的消毒設備或措。
3.消毒設備與措施應與凈水器的產水率及額定總產水量相適應,以保證凈水器出水水質符合 GB 5749 中細菌學的要求。
6.使用性能要求
1.集團用凈水器及其附屬設備應保證在 0.2Mpa工作壓力下無泄漏,筒體不變形。家用凈水器應在0.1Mpa工作壓力下無泄漏,筒體不變形。
2.凈水器及其附屬設備的產水率應保證在 0.2Mpa 工作壓力下,不應小于標記產水率。凈水器的產水率及額定總產水量應根據活性碳的吸附容量確定。
3.凈水器在標記額定總產水量到達前,其出水水質應優于 GB 5749 的要求,亞硝酸鹽氮應小于 0.03mg/L 。
4.當凈水器進水水質中個別有機物指標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限值時,凈水器對該指標在相對總產水量到達前應有一定的去除率。
5.采用三碘樹脂消毒的凈水器出水中含碘化物的濃度不得超過 0.05mg/L 。
6.進水耗氧量(高錳酸鉀指數) COD Mn 為 4.0mg/L ,溶解性有機碳 DOC 為 6.0mg/L 時,在相對產水率的條件下運行的凈水器的凈水效率應符合表 2 要求。
6 試驗方法
1. 生產廠應按 5.1.1~5.1.5所列要求,提出有關的檢驗合格證書。
2.活性碳的質量應按 GB 7702 規定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半脫氯值、 PH值、氯化物、砷、鋅、鎘、鉛的測定方法見附錄A,附錄B。
2.5.2 要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
3.5.3~5.5 要求按生產廠檢驗規范進行檢查。
4.應采用 1.5 級壓力表在封閉出水口的條件下進行凈水器的壓力試驗。
5.凈水器產水率在進水壓力為 0.2Mpa 時,應用轉子流量計測定,或用秒表量筒測定。
表 2 活性碳凈水器凈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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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當進水的 COD Mn 、DOC與上述指標不同時,應按進水的COD Mn 和DOC實際值折算相對出水率。
1. 家用凈水器應在相對產水率為 1.0min -1 時檢驗出水水質;集團用凈水器應在相對出水率為0.2min -1 時檢驗出水水質。產品的標記產水率與規定的相對產水率不一致時,應以大的產水率進行檢驗出水水質。
2.為檢驗凈水器的凈水效率,凈水率應按 6.7 規定的產水率,至少每天采進出水水樣定 COD Mn 及 DOC 或其他水質指標(視需要而定),直至總產水量超過相對產水率為止:將采集的水樣等量混和后,測定混和水樣的 COD Mn 及 DOC 或其他指標,并按表 2 中第 1 、 2 、 3 項指標考核,但最后一次采集的水樣需單獨采集,并按表 2 的第 2 、第 4 項指標考核。
3.凈水器出水水質應按 GB 5750 的檢驗法檢驗,碘化物檢驗應按 GB 8538 分析方法檢驗。
總溶解性有機碳 DOC及Ames致突變的試驗方法見附錄C、附錄D。
7 檢驗規則
1.凈水器的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2.出廠檢驗
1.凈水器在出廠前必須按規定的項目及試驗方法進行出廠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2.出廠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 5.1~5.5的各項規定,用目視法解體檢查。
3.經出廠檢驗的產品數,家用凈水器應不少于出廠凈水器產品數的 1/100 ,集團用凈水器應不少于出廠凈水器數的 1/10 。
3.型式檢驗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后,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規定)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1. 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第 5章中各項技術要求和第6章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2.型式檢驗應直接從市場隨機采樣,每一型號的產品,應采取 2 只試樣;一只按 5.1~5.5 的規定檢驗,一只按 5.6 的規定檢驗。
3.型式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應限期生產廠進行改進,到期復驗。
8 判定規則
1. 經檢驗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產品:
1. 制作凈水器的材料不符合 5.1的要求者為不合格產品。
2.凈水器的制作、裝配,外觀不符合 5.2 、 5.3 及 5.4 的要求者為不合格產品。
3.水壓力試驗不合格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4.凈水器在相對總產水量到達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不合格產品:
a.包括GB 5749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中的色度,渾濁度,揮發酚,陽離子合成洗滌劑4項指標;毒理學指標所含15個指標;放射性指標中所含2個指標,亞硝酸鹽氮;以及采用三碘樹脂時出水中的碘化物;本標準表2所列凈水效率1~3項指標在內的一共26項指標中A級產品同時發生2項不符合各自標準的要求,B級產品同時發生4項不符合各自標準的要求;
b. 帶有消毒裝置或措施的供生飲的凈水器,細菌總數或總大腸菌群有一項不符合 GB 5749的要求;
c.Ames致突變試驗不符合本標準表2的要求。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 每只凈水器應在規定的位置上固定銘牌 ,銘牌的內容規定如下:
a. 制造廠名及商標;
b.產品名稱及型號標記;
c.產品制造編號(或日期)或生產批號;
d.產品的主要參數; 活性碳體積、產水率、額定產水率、額定總產水量;
e.工作壓力;
f.質量等級標志;
g.有無消毒裝置。
1. 包裝
1. 包裝方法:家用凈水器用硬紙箱包裝;集團用凈水器視其重量決定用硬紙箱或木箱包裝。
2.包裝應防潮、防震、凈水器進水和出水口應有防護套,包裝件外形尺寸應符合內外運輸方面的有關規定,包裝頂部宜為平頂。
3.產品裝箱前應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產品應盡可能采用臥式包裝,重心偏離中心較明顯的產品應采取相應的平衡措施。
4.包裝箱應有足夠的強度,起吊試驗,堆垛試驗和公路運輸試驗,應符合有關規定。
5.產品應進行防雨包裝,在箱內采取必要的防雨措施,可在產品外部罩塑料罩,包裝箱頂蓋應采用雙層防水材料。
6.包裝標志應使用沖洗不掉的油漆、油墨等準確、清晰、牢固地噴刷或印刷在箱上,其標志包括:
a. 產品型號、名稱、規格和數量;
b.箱號;
c.箱體最大外形尺寸ι× b × h ( mm );
d.凈重與毛重( kg );
e.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國內發運不需如此標志)。
1. 產品分多箱包裝時,箱號應采用分數表示,分子為箱號、分母為總箱數,主件應為 1號箱。
2.凡需起吊的和重心明顯偏離中心的包裝件,應標注“由此起吊”和“重心”的標志,并準確噴刷在包裝件相應的位置上。
3.隨帶文件
a.使用說明書
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裝入的活性碳體積,亞硝酸鹽氮控制(大于 0.03mg/L時,應清洗活性碳,活性碳清洗或更換條件及更換方法),不帶消毒裝置的凈水器必須說明制水不能生飲;
b.產品合格證;
c.裝箱單;
d.備附件清單;
e.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分離包裝時,隨帶文件應放在主件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