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
【 GB 17324—1998 】
前言
制定本標準是全國冷飲食品衛生標準協作組 1993
年在廣州會議上提出的。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從而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瓶裝飲用純凈水、檢測提供了統一的要求.
本標準包括范圍、引用標準、衛生要求、檢驗方法、附錄A《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導則》等部分,每個部分又包括若干具體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天津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北京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浙江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武漢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留發、楊玉芝、文顏、張法明、吳炎忠、鄂學禮。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定義、衛生要求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瓶裝飲用純凈水。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的測定
GB 4789.3-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的測定
GB 4789.4-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菌檢驗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T 8538-1995 飲用天然礦泉檢驗方法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瓶裝飲用純凈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3 衛生要求
3.1 原料用水:應符合 GB 5749 的規定。
3.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 1的規定。
表 1 感官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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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標
3.3.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標應符合GB
17323規定。
3.3.2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理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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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 3 微生物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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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衛生導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指導瓶裝飲用純凈水的生產,使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瓶裝飲用純凈水,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
第三條 設備、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設施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便於清洗、消毒;儲存罐應易於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層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嚴格清洗、消毒。
第五條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終端水、清洗後的瓶、蓋,其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藥物殘留等不得檢出。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進入灌裝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準進入。
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配備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示的檢驗室
,負責產品檢驗,其感官指標、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廠。
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對純凈水產品除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每年還應按本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二次,如有停產情況,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并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
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GB 7718
的規定,除標準商品名稱外,還應標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
4 檢驗方法
4.1 感官指標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4.2 理化指標
4.2.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規定的方法測定。
4.2.2 游離氯、砷、鉛、銅、氰化物、亞硝酸鹽、揮發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
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
4.3 微生物指標 按 GB 4789.2 規定的方法測定。
4.3.1 大腸菌群 按 GB 4789.3 規定的方法測定。
4.3.2 致病菌 按 GB 4789.4 、 GB
4789.5 、 GB 4789.10 及 GB 4789.11 規定的方法測定。
4.3.3 霉菌、酵母菌 按 GB 4789.15 規定的方法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