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理事會關于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條例 98/83/EEC
A 微生物學參數
|
B 化學物質參數
|
注:1. 參數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單體濃度,并根據聚合體與水接觸后所釋放出的最大濃度計;
2.如果沒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況下,成員國應盡力降低該值。
3.該值適用于由用戶水龍頭處所取水樣,且水樣應能代表用戶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質。成員國必須考慮到可能會影響人體健康的峰值出現情況。
4.該指令生效后5年到15年,鉛的參數值為25μg/L。在達到指令中規定的參數值前,成員國應確保采用適當的方法,盡可能降低水中鉛的濃度。
5.成員國應確保[NO3-]/50+[NO2-]/3≤1,方括號中為以mg/L為單位計的NO3-和NO2-濃度。
6.農藥是指:有機殺蟲劑、有機除草劑、有機殺菌劑、有機殺線蟲劑、有機除藻劑、有機殺鼠劑、有機殺粘菌劑和相關產品及其代謝副產物、降解和反應產物。
7.參數值適用于每種農藥。對艾氏劑、狄氏劑、七氯和環氧七氯,參數值為0.030μg/L。
8.農藥總量是指所有能檢測出和定量的單項農藥的總和。
9.特殊化合物包括:
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北、茚并[1,2,3-cd]芘
10.如果沒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況下,成員國應盡力降低該值。特殊化合物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該指令生效后5年到15直,總三鹵甲烷的參數值為150μg/L。
C 指示參數
|
D 放射性參數
|
注: 1.不應具有腐蝕性。
2.如果原水沒有受地表水影響,不需要測定該參數。
3.對瓶裝或桶裝的靜水,最小值應降至4—5pH單位。對瓶裝或桶裝的水,最小值應降至更低。
4.如果測定TOC參數值,則不需要測定該值。
5.對瓶裝或桶裝的水,單位為個/250mL。
6.對于供水量小于10,000m3/天的水廠,不需要測定該值。
7.對地表水處理廠,成員國應盡力保證出廠水的濁度不超過1.0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