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主編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批準單位: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批準日期:1989年12月26日 ——————————————————————————————————————— 前 言 從50年代開始,游泳池在我國已有建設,近年來迅速發展,從工程設計、運行管理、科學研究和設備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積累和取得了豐富的成功經驗和成果。為滿足設計需要,本規范在調查研究和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反復征求有關專家和單位意見,經過全國建筑給排水工程標準技術委員會審查定稿。現批準《游泳池給水排水設計規范》CECS 14:89,并推薦給有關工程建設設計單位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上海市廣東路17號全國建筑給排水工程標準技術委員會(郵政編碼:200002)。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1989年12月26日 第十章 跳水游泳制度 第十一章 排水系統 第十二章 水凈化設備用房 ———————————————————————————————————————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游泳池的給水排水設計符合游泳水質、水溫、衛生要求和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節約用水,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給水排水設計,但設計溫泉游泳池、沖浪游泳池、醫療游泳池、水上樂園等游泳設施時,還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1.0.3條 游泳池的給水排水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遵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以及其它有關規范或規定。
第二章 水質和水溫 第一節 水 質 第2.1.1條 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過程中的補充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2.1.2條 游泳池池水的水質應符合表2.1.2的規定。 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標準 表2.1.2
注:比賽游泳池池水水質還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節 水 溫 第2.2.1條 游泳池的池水溫度,可根據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數值進行設計: 一、室內游泳池: 1.比賽游泳池:24~26℃; 2.訓練游泳池:25~27℃; 3.跳水游泳池:26~28℃; 4.兒童游泳池:24~29℃。 注:旅館、學校、俱樂部和別墅內附設的游泳池,其池水溫度可按訓練游泳池池水溫度數值設計。 二、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溫度不宜低于22℃。 第2.2.2條 室內游泳池設有準備池時,其池水溫度按本規范第2.2.1條的訓練游泳池數值設計。
第三章 給水系統 第一節 系 統 選 擇 第3.1.1條 游泳池應采用循環凈化給水系統。 第3.1.2條 當水源充沛時,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給水系統,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質應符合本規范第2.1.2條的規定。 注:當技術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比較合理時,可采用直流凈化給水系統。 第二節 充水和補水 第3.2.1條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時間,應根據使用性質和城鎮給水條件確定,一般宜采用24h。但最長不宜超過48h。 第3.2.2條 游泳池的補充水量,應根據游泳池的水面蒸發、排污、過濾設備反沖洗(如用池水反沖洗時)和游泳者帶出等所損失的水量確定,一般可按表3.2.2的數據選用。 游泳池的補充水量 表3.2.2
注:如衛生防疫部門有規定時,還應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3.2.3條 直流給水系統的游泳池的補充水量,每小時不得小于游泳池水容積的15%。 第3.2.4條 游泳池宜采用間接充水和補水的方式,如采用直接補水和充水方式時,應采取有效的防回流措施。 第3.2.5條 補充水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與充水管道合并設置; 二、補水管的水流方向,不得與游泳池水流方向相反; 三、宜設置獨立的計量裝置。
第四章 水的循環 第一節 循 環 方 式 第4.1.1條 游泳池的水流循環方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盡可能使水流分布均勻,不出現短流、渦流和死水域; 二、有利于池水的全部的交換更新; 三、有利于施工安裝、運行管理和衛生保持。 第4.1.2條 比賽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逆流式和混合式循環。露天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順流式循環。 第4.1.3條 游泳池池水如采用混合式循環時,從游泳池水表面溢流回水量,不得小于循環水量的50%。 第4.1.4條 游泳池水的循環,宜按池水凈化設備連續運行設計。 第二節 循 環 周 期 第4.2.1條 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應根據游泳池的使用性質、游泳人數、池水容 積、水面面積和池水凈化設備運行時間等因素確定。一般可按表4.2.1采用。 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 表4.2.1
第4.2.2條 游泳池水如采用間歇式循環時,應按游泳池開放前后將全部池水各循環一次計算。 第三節 循 環 流 量 第4.3.1條 游泳池的循環水量,按下式計算: Qx=α· V/T (4.3.1) 式中 Qx——游泳池水的循環流量(m3/h); α——管道和過濾設備水容積附加系數,一般為1.1~1.2; V——游泳池的水容積(m3); T——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按本規范第4.2.1條規定選用。 第四節 循 環 水 泵 第4.4.1條 循環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途不同的游泳池的循環水泵宜單獨設置; 二、水泵出水量應符合本規范第4.3.1條的規定; 三、備用水泵宜按過濾器反沖洗時,工作泵與備用泵并聯運行確定備用泵的容量。 第4.4.2條 循環水泵裝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盡量靠近游泳池: 二、宜與循環水凈化設備設在同一房間內; 三、水泵吸水管內的水流速度采用1.0~1.2m/s;出水管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1.5m/s; 四、水泵機組和管道應有減震和降噪措施。 第五節 循 環 管 道 第4.5.1條 循環給水管內的水流速度,不宜超過1.5m/s;循環回水管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0.7~1.0m/s。 第4.5.2條 循環水系統的管道,一般應采用給水鑄鐵管。如采用鋼管時,管內壁應采取符合飲用水要求的防腐措施。 第4.5.3條 循環水管道,宜敷設在沿游泳池周邊設置的管廊或管溝內。如埋地敷設,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六節 平 衡 水 池 第4.6.1條 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平衡水池: 一、游泳池水為逆流式或混合式循環時; 二、數座游泳池共用一組并聯過濾器時; 三、循環水泵無條件設計成自灌式時; 四、循環水泵的吸水管過長影響水泵吸水高度時。 第4.6.2條 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循環水系統的管道和過濾、加熱設備的水容積,且不應小于循環水泵5min的出水量。 第4.6.3條 平衡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設與游泳池相連接的連通管,連通管可與回水管合并設置; 二、池底內表面宜低于游泳池內底表面700mm以上; 三、游泳池補水管應接入平衡水池,且補水管上的水位控制閥門的出水口,應高于游泳池水面100mm以上。
第五章 水的凈化 第一節 預 凈 化 第5.1.1條 循環水泵的吸水管上,應裝設池水預凈化裝置毛發聚集器。 第5.1.2條 毛發聚集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過濾筒(網)的面積,應為連接管截面積的1.5~2.0倍; 二、過濾筒(網)的孔徑宜采用3mm; 三、過濾筒(網)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 第5.1.3條 毛發聚集器的過濾筒(網)應經常清洗或更換。如有兩臺循環水泵時宜采用交替運行的方式對過濾筒(網)交替清洗或更換。 第二節 過 濾 第5.2.1條 游泳池水的過濾設備,應根據游泳池的使用性質、規模、管理條件和材料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過濾效率高、效果好、操作簡便和管理費用低; 二、循環式給水系統宜采用壓力式過濾器; 三、每座游泳池的過濾器數量不宜少于2個。每個過濾器的大小,應根據水力計算和運行維護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5.2.2條 壓力過濾器應設置進水、出水、沖洗、泄水和放氣等配管,還應設有檢修孔、觀察孔、取樣管和差壓計。 第5.2.3條 過濾設備的濾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有毒和有害物質,不含雜物和污泥; 二、強度堅硬、耐磨; 三、耐腐蝕,且化學性能穩定。 第5.2.4條 壓力過濾器的濾料組成和濾速,可按表5.2.4采用。 壓力過濾器的濾料組成和濾速 表5.2.4
第5.2.5 壓力過濾器采用石英砂或無煙煤為濾料,并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統時,承托層層次、粒徑和厚度可按表5.2.5采用。 壓力過濾器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統的承托層粒徑和厚度 表5.2.5
第三節 過濾器反洗 第5.3.1條 壓力過濾器宜采用水進行反沖洗。如有特殊要求,可增設表面沖洗設施或采用氣——水進行反沖洗。 第5.3.2條 壓力過濾器應根據游泳池水水質檢測結果或過濾的水頭損失確定反沖洗周期,并盡量實現自動沖洗。如按過濾器的水頭損失確定反沖洗周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石英砂和無煙煤為濾料時,水頭損失不超過3~5m; 二、聚苯乙烯塑料珠為濾料時,水頭損失不超過1~3m。 第5.3.3條 壓力過濾器的反沖洗強度和反沖洗時間,按表5.3.3采用。 壓力過濾器的反沖洗強度和反沖洗時間 表5.3.3
第5.3.4條 壓力過濾器反沖洗裝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力過濾器應逐一單個進行反沖洗; 二、采用生活飲用水管道的水反沖洗時,應設隔斷水箱。 第四節 加 藥 裝 置 第5.4.1條 游泳池循環水在進入凈化設備之前,應向循環水中投加下列藥劑: 一、混凝劑:宜采用鋁鹽,設計投加量采用5~10mg/L; 二、PH值調整劑:采用純堿或碳酸鹽類,設計投加量采用3~5mg/L; 三、除藻劑:采用硫酸銅,設計投加量不大于1mg/L。 第5.4.2條 藥劑的投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藥劑的投加方式宜采用重力濕式投加; 二、混凝劑應定量連續投加; 三、PH值調整劑和除藻劑為間斷式投加; 四、應設有藥劑與循環水充分混合接觸的裝置或措施。 第5.4.3條 投藥設備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種藥劑應分別設溶藥池、溶液池、定量投加裝置和計量裝置; 二、溶藥池、溶液池、投加裝置、計量儀表和管道,均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第六章 水的消毒 第一節 消 毒 方 法 第6.1.1條 游泳池水必須進行消毒殺菌處理。 第6.1.2條 消毒方法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殺菌能力強,不污染水質,并在水中有持續殺菌性能; 二、設備簡單,運行可靠、安全,操作管理方便; 三、建設和維護費用低。 第6.1.3條 游泳池水宜采用氯消毒方法。在有條件和需要的情況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線或其它消毒方法。 第6.1.4條 采用氯消毒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消毒劑采用液氯或次氯酸鈉,小型專用游泳池可采用氯片; 二、加氯量按池水中游離余氯量為0.4~0.6mg/L計算確定; 三、液氯宜采用真空式自動投加方式,并應設置氯與池水充分混和接觸的裝置; 四、次氯酸鈉宜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投加在循環水泵的吸水管上。 第6.1.5條 采用臭氧或紫外線消毒時,還應輔以氯消毒。 第二節 消 毒 設 備 第6.2.1條 消毒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簡單、安全可靠、操作簡便; 二、計量裝置計量準確、靈活可調,有條件時宜設自動記錄。 三、加氯機至少設置一套備用。 第6.2.2條 加氯機應有壓力穩定,且不間斷的水源。 第6.2.3條 加氯機的運行和停止,應與循環水泵的運行和停止設聯鎖裝置。
第七章 水的加熱 第一節 熱 量 計 算 第7.1.1條 游泳池水加熱所需熱量,應為下列熱量的總和: 一、水面蒸發和傳導損失的熱量; 二、池壁和池底傳導損失的熱量; 三、管道的凈化水設備損失的熱量; 四、補充水加熱需要的熱量。 第7.1.2條 游泳池水表面蒸發損失的熱量。按下式計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 Qx——游泳池水表面蒸發損失的熱量(kJ/h); α——熱量換算系數,α=4.1868 kJ /kcal; у——與游泳池水溫相等的飽和蒸汽的蒸發汽化潛熱(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風速(m/s),一般按下列規定采用:室內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與游泳池水溫相等的飽和空氣的水蒸汽分壓力(mmHg); Pq——游泳池的環境空氣的水蒸汽壓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積(m2); B——當地的大氣壓力(mmHg)。 第7.1.3條 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設備等傳導所損失的熱量,應按游泳池水表面蒸發損失熱量的20%計算確定。 第7.1.4條 游泳池補充水加熱所需的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 Qb——游泳池補充水加熱所需的熱量(kJ/h); α——熱量換算系數,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補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溫度(℃)。按本規范第2.2.1條的規定確定; tb——游泳池補充水水溫(℃); t——加熱時間(h)。 第二節 加熱方式和加熱設備 第7.2.1條 游泳池水的加熱,可采用間接式加熱或直接式加熱方式。如采用直接式加熱方式,應有降噪和保證游泳池水水溫均勻的措施。 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太陽能加熱方式。 第7.2.2條 游泳池水初次加熱的時間,應根據使用要求,當地能源條件和熱負荷關系等因素確定,一般宜采用24~48h。 第7.2.3條 加熱設備應根據能源條件、游泳池水初次加熱時間和正常使用時補充水的加熱等情況,綜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熱設備不宜少于2臺; 二、加熱設備應裝設溫度自動調節裝置; 三、如為汽水快速熱交換器,游泳池水從管內通過,熱媒從管間通過。 第7.2.4條 加熱設備的進出水管口的溫差,按下式計算: (7.2.4) 式中 At——加熱設備進出水管口的水溫差(℃); Qz——游泳池水面蒸發損失的熱量(kJ/h);按本規范第7.1.2條的規定確定 Qc——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設備傳導損失的熱量(kJ/h) ,按本規范第7.1.3條的規定確定; Qb——游泳池補充水加熱所需的熱量(kJ/h),按本規范第7.1.4條的規定 確定; α——熱量換算系數,α=4.1868kJ /kcal; Qx——游泳池的循環流量(m3/h),按本規范第4.3.1條的規定確定 у——水的密度(kg/L)。
第八章 附屬裝置 第一節 給 水 口 第8.1.1條 游泳池給水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數量應滿足循環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應盡量滿足游泳池內水流均勻、不產生渦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時,應在兩泳道標志線的中間均勻布置; 四、池壁配水時,其間距宜采用2~3m,拐角處距另一池壁不宜超過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0.5~1.0m處;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時,應設二層給水口,且上下層給水口應錯開設置。給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條 給水口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連接管截面的2倍; 二、應設格柵,格柵采用耐腐蝕和不變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柵隙的水流速度,不應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調節裝置。 第二節 回 水 口 第8.2.1條 游泳池回水口/(溝)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數量應滿足循環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應盡量使池水水流均勻循環和不發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環時,應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兩側邊設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須嚴格水平。 第8.2.2條 回水口(溝)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積不得小于連接管截面積的4倍; 二、頂面應設格柵蓋板,格柵條的凈間距,如為成人池,不得超過20mm;如為兒童池,不應超過15mm; 三、格柵孔隙的注流速度,不應超過0.5 m/s; 四、格柵蓋板應采用耐腐蝕和不變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條 回水口(溝)的格柵蓋板安裝在游泳池底時,必須固定牢靠。 第三節 泄 水 口 第8.3.1條 游泳池應在池底的最低處設置泄水口。如有條件,泄水口宜與回水口合并設置。 第8.3.2條 泄水口應設格柵蓋板,蓋板表面應與游泳池底最低處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柵蓋板的構造和材料,應符合本規范第8.2.2條和第8.2.3條的規定。 第四節 逆 流 水 槽 第8.4.1條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 第8.4.2條 溢流水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沿池壁四周或兩邊的外側設置,溢水堰應嚴格水平。 二、溢水槽寬度不得小于150mm。槽內排水管直徑不得小于50mm,間距不宜大于3m。 三、池岸式溢流水槽應設置格柵蓋板,其標材質應符合本規范第8.2.2條的規定。
第九章 洗凈設施 第一節 浸腳消毒池 第9.1.1條 浸腳消毒池應設在游泳者進入游泳池的通道內,長度不小于2m,寬度與通道寬度相同,消毒液深度不得小于0.15m。 第9.1.2條 浸腳消毒池內消毒液的余氯量應為5~10mg/L。 第9.1.3條 消毒液宜為連續供給和排放。如有困難時,可采用定期更換方式,但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h。 第9.1.4條 如設有強制淋浴,浸腳消毒池應設在強制淋浴之后。 第9.1.5條 浸腳消毒池及其配管,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第二節 強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第9.2.1條 公共游泳池,宜盡量在游泳者的入口通道設置強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一、強制淋浴通道的長度應采用2~3m; 二、浸腰消毒池的有效長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宜采用0.6~0.9m。 第9.2.2條 強制淋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溫宜采用35~38℃,但夏季可用常溫水,水量可按噴頭數量計算。 第9.2.3條 浸腰消毒池余氯量,宜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位置在強制淋浴之后時,不得小于5mg/L; 二、位置在強制淋浴之前時,不宜小于50mg/L。
第十章 跳水游泳池制度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10.1.1條 跳水游泳池必須設置水面起波裝置。 第10.1.2條 跳水游泳池的水面波浪,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為均勻的波紋水浪,不得出現翻滾的大浪; 二、水面波紋水浪的浪高宜為25~40m。 第二節 制 波 方 法 第10.2.1條 跳水游泳池宜采用壓縮空氣起泡法制波。 第10.2.2條 起泡壓縮空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氣質應潔凈無油污; 二、氣壓力不小于98kPa; 三、噴氣嘴的空氣量可按0.019~0.024m3/mm2· s 計。 第10.2.3條 起泡制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噴氣嘴頂應與池底表面相平,其連接的壓縮空氣管應敷設在結構層與磁磚層之間的粘結層內; 二、噴氣嘴按3×3m的方格網,應均勻布置在池底或以跳臺、跳板在池底的水平投影正前方1.5m為中心,以1.5m為半徑的位置處分組布置; 三、噴氣嘴噴氣孔直徑可采用1.5~3mm; 四、噴氣嘴和埋入池底的壓縮空氣管道,應采用銅質材料。
第十一章 排水系統 第一節 岸 邊 清 洗 第11.1.1條 游泳池兩側的岸上,應設置沖池岸用的水龍頭。 第11.1.2條 岸邊沖洗水量應按1.5L/m2次計算。 第11.1.3條 沖洗排水應有不得流入游泳池內的有效措施。沖洗排水管(溝)接入雨污水管系統時,應設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二節 泄 水 第11.2.1條 游泳池水的泄空時間,宜采用4h,最長不得超過10h。 第11.2.2條 重力泄水排入排水管道時,應設置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11.2.3條 機械方法泄水時,宜用循環水泵兼作提升泵,并利用過濾設備反沖洗排水管兼作泄水排水管。 注:如循環水泵提升泄水不徹底,可設潛水泵作輔助泄水泵。 第11.2.4條 游泳池檢出傳染性致病微生物時,應按當地衛生防疫部門要求對池水進行處理后,再行排放。 第三節 排 污 第11.3.1條 順流式循環給水系統的游泳池,應設置清除池底積污的裝置。 第11.3.2條 游泳池的排污方式,應根據游泳池的使用性質、池水循環凈化方式,結合當地條件,按下列規定選用: 一、人工清掃; 二、循環水泵——真空吸污器; 三、移動式潛水除污泵。 第11.3.3條 采用循環水泵——真空吸污器排污時,游泳池的兩側壁應各設3~4個真空吸污器接口。
第十二章 水凈化設備用房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12.1.1條 游泳池水凈化系統的設備用房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盡量靠近游泳池; 二、靠近熱源供應方向的一側; 三、靠近室外排水干管一側; 四、方便消毒劑、藥劑和設備運輸的一側。 第12.1.2條 凈化設備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有設備安裝運輸出入口,房間位于室外地面以下時,應留有吊裝孔; 二、應有通向游泳池管廊的通道和管溝的出入口; 三、房間高度應滿足設備操作和安裝的要求; 四、應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五、地面應有排水措施; 六、根據環境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七、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二節 過 濾 器 間 第12.2.1條 過濾器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過濾器距墻面不小于1.0m; 二、過濾器之間的操作通道不小于1.0m; 三、過濾器距建筑結構最低點的凈距,應滿足安裝檢修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8m; 四、運輸、檢修和操作通道寬度,不得小于最大設備的直徑。 第12.2.2條 循環水泵組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12.2.3條 水泵裝置宜設計成自灌式。 第三節 加 藥 間 第12.3.1條 加藥間宜為單獨的房間,應與藥劑庫毗連,并盡量靠近循環水泵。 第12.3.2條 藥劑庫的面積,應根據當地藥劑供應情況和運輸條件確定,但不得小于15d儲備量和周圍量所需面積。 第12.3.3條 房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面、墻面應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第四節 加 氧 間 第12.4.1條 加氯間和氯瓶間應為單獨的房間,并互相分隔開和設通向室外的外開門。加氯間還應設觀察窗。 第12.4.2條 加氯間和氯瓶間應有專用的排氣、安全、防爆和防火裝置,以及沖洗地面用的給水排水措施。 第12.4.3條 加氯間的換氣次數,應采用8~12次/h。排氣孔口應該設置在墻壁的下部。 通風和照明設備應將開關設置在室外。 第12.4.4條 地面、墻面和門窗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第五節 加 熱 器 間 第12.5.1條 加熱器應遠離氯瓶間。 第12.5.2條 加熱器的布置,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
附錄一 名詞解釋 一、直流式給水系統: 將符合游泳池補充水水質標準的水源,由管道和給水口連續不斷地送入游泳池,將經使用被弄臟了的池水連續不斷地排除的給水系統。它由給水管、配水管、節流閥門和給水口等部分組成。 二、直流凈化給水系統: 天然的地面水源,經過凈化澄清和消毒殺菌處理,使達到游泳池補充水水質標準要求后,由管道經給水口連續不斷地送入游泳池。將經使用被弄臟了的池水不斷地排除的給水系統,它由過濾、加藥、消毒和管道等部分組成。在天然地面水源充沛的南方城鎮的露天游泳池有一定適用性。 三、循環凈化給水系統: 將經使用被弄臟了的游泳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游泳池內抽出,經過凈化,使池水得到澄清和消毒殺菌處理后,再送回游泳池重復使用。為此而設置的過濾、加藥、消毒、加熱(需要時)設備,裝置和管道等為循環凈化給水系統,它是國內外普遍采用的游泳池給水系統。 四、逆流式循環: 游泳池的全部循水量,由設在池底的給水口(溝)送入池內,再由設在與游泳池水表面相平的池岸式或池壁式溢流回水槽將循環水量全部取回進行凈化后再送回池內的水流方式。 五、混合式循環: 將游泳池全部循環水量中的一部分(不小于50%),從與池水表面相平的溢流回水口(溝)取回,另一部分(不大于50%)循環水量從池底回水口(溝)取回,一并進行凈化后,全部由池底或低部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六、順流式循環: 游泳池的全部循環水量,由設在游泳池端或側壁水面以下的給水口送入池內,而由設在池底的回水口(溝)取回進行凈化后再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七、平衡水池: 為滿足數座游泳池共用一組并聯過濾器時,平衡各池的水位、逆流式循環給水系統為保證循環水泵正常工作和循環水泵安裝在水面以上位置安裝底閥時而設置的水池。 八、循環方式: 為保證游泳池的時水分布均勻、不產生渦流、急流、死水區,回水不產生短流,池內各部位的水溫一致,余氯均勻而設計的游泳池的進水與回水的水流方向的關系。 九、溢流回水槽: 逆流式循環給水系統的游泳池,為保證回水不短流而在池岸沿池壁外側設置的水槽。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要起草人: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楊世興 傅文華 審查單位:全國建筑給排水工程標準技術委員會建筑給排水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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