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申:到2004年6月30日,我國所有藥品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必須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應劑型或類別《藥品GMP證書》的藥品制劑和原料藥生產企業(或車間),一律停止生產;2004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藥品GMP證書》的企業(車間)生產的合格產品,在規定有效期內,經所在地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針對部分企業GMP申報的相關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強調,凡申請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車間),應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但對已進行GMP改造,不能在2003年12月前完成GMP認證申請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車間),應將其改造狀態、延遲原因、完成期限及有關證明文件,于2003年12月底前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待省級局確認后,于2004年2月底將企業有關資料匯總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并組織對申報生產企業改造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申報備案企業(或車間)應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申請GMP認證,而且必須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過藥品GMP認證。在此期間取得《藥品GMP證書》并符合藥品批準文號要求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換發批準文號。否則,各省級局應依法終止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或相應生產范圍),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注銷其相應的藥品生產批準文號。
對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GMP認證申請的企業(或車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省級局應于2004年7月1日起依法終止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或相應生產范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注銷其相應的藥品生產批準文號。同時,各省級局應于2004年9月底將終止企業(或車間)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范圍、藥品名稱、批準文號的有關情況,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